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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国有独资公司

|0·2013-05-07 09:11:09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相关知识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 指定。

  相关知识点(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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