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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监事会

|0·2013-05-07 09:07:18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 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相关链接: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董事会

  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 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2)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任期为 3年,连选可以连任。

  提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1)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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