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监督职责,提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结合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复查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市、区县两级开展会计信息质量、部门预算、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区县级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2009年-2010年财务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
1、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
2、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
3、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设置合理、完备性,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账表之间、账账之间、账簿与凭证之间对应及真实性;
4、会计往来科目、会计结余科目真实性,单位是否存在将收支计入往来账核算问题;
5、财务报销制度、报销凭证及附件要件核查;
6、原始发票、收据使用情况;
7、是否存在工资科目之外核算单位职工工资福利性支出情况;
8、财务会计档案管理情况;
9、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建立情况;
10、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二)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检查。
1、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2、单位经费支出及水平合理性,是否存在上级行政支出转至所属单位列支现象;
3、单位会议费支出及水平,会议费支出附件要件是否合规、完备;
4、单位培训费支出情况,有无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内容和学时,预算标准,培训地点等),相关培训文件和依据;
5、单位差旅费支出情况,有无财务报销内控制度,报销凭证附件要件是否合规、完备。
6、单位按规定提取和承担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工会经费情况;
7、规范津补贴政策执行情况;
8、规范表彰奖励活动执行情况;
(三)国库集中支付和零余额账户执行情况检查。
1、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划转零余额账户资金情况,有无年终突击列支和突击划转国库零余额资金现象;
2、有无超大额提取现金情况和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情况;
3、单位推行公务信用卡情况;
(四)财政专项资金情况检查。
财政专款的特定内容和性质,有无随意挤占和挪用情况;有无任意改变其性质,有无任意调换项目。
(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收入情况检查。
1、经营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运作、门面出租、广告等)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和核算情况;
2、单位工会账簿、食堂账簿收入来源和使用去向情况;
3、按规定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及时上缴财政情况;
(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检查。
1、单位大额、大宗物品购置,房屋装修、修缮工程,固定资产添置等,执行政府采购情况;
2、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手续是否合规和完备;
3、单位货款支付是否严格按财经制度规定办理;
4、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
(七)治理“小金库”情况检查。
1、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和核算情况;
2、虚列支出、使用虚假发票等,转移和套取资金,设置“小金库”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式
检查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布置阶段:2011年3月下旬或4月上旬,一是由市财政局召开市级部门分管财务领导、财务处长和各区县财政局分管局长会议,动员布置开展财政管理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部门预算执行检查工作;二是由市财政局组织对各区县财政局监督科人员会计检查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4月1日??4月30日,一是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本次检查要求,开展对财务会计工作的自查自纠。二是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下属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处理,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本单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监督处。
(三)重点抽查阶段:2011年5月1日??7月1日,由市财政局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市级预算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和部分区县重点督导检查。
(四)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阶段:2011年7月1日??9月30日,市财政局就市级预算单位重点检查情况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各区县财政局根据本次会计检查内容要求,上下联动、分级负责,自行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并就重点检查单位发现问题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于2011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监督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局重点检查财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户数不低于5户;市级部门组织对下属财政预算单位检查户数不少于2户。
(二)市级部门自行组织的检查,发现所属单位财务会计违规违法问题,下达整改处理决定视同自查行为,市财政局重点检查发现问题,一律按相关法规处理处罚。
(三)市财政局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查前将在市财政公众信息网上公示,检查处理结果也将在市财政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五、检查处理原则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依法依纪、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二)对检查中走过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在检查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违纪违法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