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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土估协发〔2013〕7号
关于2013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土地评估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国土资办发〔2013〕12号)精神,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3年9月14日至15日举行。现将宁夏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考试组织工作,委托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报名、现场审核、完成“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相关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二、报名事宜
(一)考试报名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二)考区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1、报考人员于2013年5月6日至6月21日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过期系统即关闭。报考人员上报电子照片必须为正面近照,要面部清楚,背景为蓝底(jpg格式、分辨率450×600)。现场审核时不另行提交纸质照片。
2、报考人员于6月21日至7月26日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4房间)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公民身份证;
②现役军人持军官证;
③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经审核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8月16日至8月30日可经考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个科目,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4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08∶30-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14∶30-17∶00
9月15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0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4∶30-17∶00
五、考区和考场设置
宁夏为独立考区(宁夏考区代码:64),每30人设一个考场,考场设在银川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六、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91号)规定,宁夏考区的报名费、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人民币。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由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发放。
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人:杨娟金欣
电话(传真):0951-5036588
附件:《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3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国土资办发〔2013〕12号)
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