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府预算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执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积极主动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及时、全面、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预算信息,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重点主动公开经同级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一要完整,要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内容和表格;二要真实,要如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上级转移性收入和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要按规定列入本级预决算反映;三要细化,要将一般预算收支编列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款级科目,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编列到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要定期主动公开财政收支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三、认真落实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政府预算信息的具体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级部门是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公开主体,一级预算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报表格式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对本级一级预算部门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
四、全面公开重大民生支出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及时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支出政策、补助标准、资金安排、实施情况等向社会主动公开;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告知公众。
五、依法处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申请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属于秘密事项的,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预算信息,按规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各地各部门要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联系,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六、扎实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相关基础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加强预算项目绩效管理,夯实预算信息公开的基础。要加强与本级人大的沟通协调,主动配合人大加强预算审批监督。要结合人大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改进报送本级人大审议的预算报告草案及其附表和相关材料的内容、格式,省级将细化完善报送省人大审批的预算报告草案附表以及相关内容。各地区要认真研究,按照完整、真实、细化的原则进一步修改完善报送本级人大审批的预算报告草案附表以及相关内容,努力使政府预算看得到、看得懂。
七、加强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共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要拓宽公开渠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载体公开政府预算信息。要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信息披露制度、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制度、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工作考核,确保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深入推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