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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0·2013-05-03 16:56: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现将省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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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1]1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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