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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0·2013-05-02 09:24:15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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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股东缴纳出资义务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记载于 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释: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其股东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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