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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8号)的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在我省考区进行报名并参加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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