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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的登记管理

|0·2013-05-02 09:20:36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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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登记事项

  1、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但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以其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股东出资

  (1)股东 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2)股东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营业执照的 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三、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 “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 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 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 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示:“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 “备案”。

  四、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 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 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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