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法人财产权

|0·2013-05-02 09:19:27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官网地址  2013年全国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入口

     相关链接:2013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汇总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目前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对外担保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 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2013会计职称考纲变化免费公开课抢约中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2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办理汇总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