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