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二、可保利益原则P152
(一)可保利益及构成要件
1、定义与性质
(1)定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有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2)性质
①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②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③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1)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可保利益应为客观的确定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1、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失去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2、作用
(1)可保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可保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三)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需要有,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没有。
(四)可保利益原则的适用对象(新增)
1、人身保险
2、财产保险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的含义。近因不是指最近的原因,而是最根本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近因是保险责任,赔偿;近因是除外责任,不赔。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
1、确定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
(1)由因推果。A→B→C→D。如果保险事故是E。那么A不是近因。
(2)执果索因。D→C→B→A。
2、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非常简单,就看这一原因到底是不是保险责任(承保风险)即可。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①多种原因相互延续
承保风险→除外责任,要承担。除外责任→承保风险,不承担。
②多种原因交替
新的原因介入,新原因为近因。
③多种原因并存
A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
B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
a都是保险责任。
b均为除外责任。
c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赔偿。
d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可分解。只对承保风险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可分解。除外责任为近因,可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