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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是货币政策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金融体系包括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机构体系两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融通资金、买卖有价券的场所。
(一)金融市场的要素
金融市场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
金融市场交易客体、金融市场交易主体、金融市场交易工具和金融市场交易价格。
1.金融市场交易客体
金融市场交易客体----货币资金。
与商品市场上商品的买卖不同之处在于,金融交易大多只是表现为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而商品交易则表现为商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同时转移。
2.金融市场交易主体
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包括任何参与交易的个人、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分为专业金融主体和非专业金融主体。
(1)专业金融主体主要由以金融活动为业的机构或个人组成,包括各类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
(2)非专业金融主体指不以金融交易为业,参与交易是为了自身在资金方面需要的个人、企业和政府部门。
3.金融市场交易工具
金融市场交易工具简称金融工具.
根据金融主体分类,金融工具包括直接金融工具和间接金融工具。
(1)直接金融
直接金融----非专业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金融交易,是直接金融。
直接金融借助于直接金融工具完成,如非金融机构的融资者发行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公司股票。
(2)间接金融
通过专业金融主体实现的金融交易,称为间接金融。
间接金融借助于间接金融工具完成,如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银行债券、人寿保险单等。
根据交易期限分类,可以将金融工具分为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和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1)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短期公债、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回购协议等。
(2)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及中长期公债等。
4.金融市场交易价格
金融市场交易“价格”是利率。
各种金融市场都有自己的利率,如贴现市场利率、国库券市场利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等。不同的利率之间有密切联系,各种利率在一般情况下,呈同方向的变化趋势。
(二)金融市场的类型
1. 以金融交易的期限来划分
金融市场可以按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以金融交易的期限来划分,可以把金融市场划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1)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交易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金融交易市场。
功能在于满足交易者的资金流动性需求,包括短期存贷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贴现市场、短期债券市场以及大额存单等短期融资工具市场。
(2)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是交易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金融交易市场,主要满足工商企业的中长期投资需求和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资金需要,包括长期存贷市场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2.按照金融交易的交割期限来划分
按照金融交易的交割期限,可以把金融市场划分为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
现货市场上,一般在成交后的1~3日内立即付款交割;
期货市场上,交割则是在成交日之后合约所规定的日期如几周、几个月之后进行。
较多采用期货交易形式的,主要是证券、外汇、黄金等市场。
3.按金融交易的政治地理区域划分
按金融交易的政治地理区域把金融市场划分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
国内金融市场的活动范围限于本国领土之内,双方当事人为本国的自然人与法人。
国际金融市场的活动范围则超越国界,其范围可以是整个世界,也可以是某一个地区,双方当事人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自然人与法人。
(三)金融市场的功能
1.金融市场的直接功能
金融市场的直接功能----调节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之间资金余缺。
2.金融市场的间接功能
金融市场的间接功能---通过资金余缺的调剂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3.金融市场功能的完全实现,必须具备两个理想条件----充分信息和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价格。
(1)充分信息----指金融交易的双方均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以便依据它们进行决策。
但任何严格的信息披露法规和先进的信息传递组织以及技术装备也不可能保证给市场提供真正充分的信息,同时,交易双方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状况,从而使双方不能处于同等的决策地位。
(2)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价格----指价格水平的形成除取决于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竞争均衡之外,不受任何力量干预。
但任何均衡价格的形成,包括作为资金“价格”的利率在内,都只能是一个趋向,是在均衡点周围摆动,并且也不能排除远离均衡点的可能。
二、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是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中介主体。
(一)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是现代各国金融系统的核心,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
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
垄断货币发行、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充当最后贷款人以及管理国家金融,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直接面向社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经营存放款和汇兑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机构。
商业银行的主要特点:
以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为其主要资金来源,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金运用。
3.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专门经营某种特定范围的金融业务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
它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专业化金融机构。专业银行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在金融业的反映。各国的专业银行种类很多,名称各异,如储蓄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等。
4.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指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其资金来源主要靠发行自己的股票和债券来筹集。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
对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投资、发放中长期贷款、为工商企业代办发行或包销股票和债券、参与企业的创建和改组活动、为企业提供投资和财务咨询服务等。
5.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如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养老或退休基金、投资基金等。
(二)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金融中介机构是专业化的融资中介人,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作为存款人和贷款人中介,以吸收存款或发行融资证券的方式汇集各种期限和数量的资金,通过信贷等方式投向需要资金的社会各部门,使融资双方的融资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了资金从盈余者向短缺者的流动。(筹集和投放)
2.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资交易中的融资成本,通过规模经营和专业化运作,可以合理控制利率,并节约融资交易的各项费用支出,使交易成本得以降低。(降低成本)
3.提供金融风险转移和管理服务。
(三)我国现行金融机构
1.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务院管理领导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履行三大职能:
一是享有货币发行垄断权,履行发行银行的职能;
二是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履行政府银行的职能;
三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可向其发放贷款,履行银行的银行职能。
2.商业银行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四大商业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
(1)四大商业银行。
四大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2)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
(3)城市合作银行。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家银行的分工:
(1)国家开发银行----为国家重点项目、重点产品和基础产业提供金融支持;
(2)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等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提供资金支持。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靠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及财政拨付,其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坚持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
4.非银行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
(2)信托投资公司。
(3)证券公司。
(4)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华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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