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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0·2013-04-27 17:04:44浏览0 收藏0
摘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规定,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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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1年02月22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石化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规定,现就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均提高350元。调整后我省90号、93号、97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吨最高零售价分别为8980元、9519元、10058元和8220元;每升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倒扣不低于335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五、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七、中石化、中石油等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柴油市场供应,并于2月20日15:00时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联系电话:6533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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