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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0·2013-04-23 16:09:19浏览0 收藏0
摘要 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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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云工信园区[2010]256号)精神,抢抓机遇,促进我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是改善工业投资环境,构筑良好招商引资平台,提高我州工业经济总量,提升质量,加速现代化进程的有效途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推进土地、资源、公共基础设施等各类资源的集约利用,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有利于中小及非公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园创业,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是省人民政府总结国际国内成功经验作出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努力寻求这一重大政策与当地实际的最佳结合点,以更大的气魄推进工业发展,以更有力的措施保障工业发展。 

  (二)加强领导。州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财政、经委、国土、建设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大理州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经委,负责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划,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室主任由州经委主要领导兼任。 

  二、目标任务

  2010?2012年,全州计划建设10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具体指标先由各县市确定建设地块、建设规模后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州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争取省级财政补助的标准厂房需经州级园区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报省,由省级园区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下达。未经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项审查的标准厂房建设,不享受省州财政补助。 

  三、基本要求

  (一)基本定义。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园区是指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经州级以上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组织老师评审通过,由州级以上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且已开展各项工作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是指园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已经审批的园区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在园区内确定合适地块,报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当地园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水、电、路、通讯、排污配套,建成后自用或出租、出售给入园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等各项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用工业厂房。 

  (二)报批程序。符合要求的拟建园区标准厂房,在完成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立项报批后,由园区主管部门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标准化厂房规划》文本、《标准化厂房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以及和当地财政部门联发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经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研究后正式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计划》。项目完工后由主管单位向州领导小组提出标准厂房验收申请,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后,报经州领导小组批准,再按相关标准拨付补助资金。被列为省级资金补助范围的,州初验后,报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三)组织主体和投资主体。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各自区域内标准厂房建设的唯一组织主体,统一负责组织标准厂房建设的规划、设计、立项、报批、施工管理、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属的投融资公司,招商引资引进的投资开发商和各类企业可作为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投资主体。 

  四、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2010年至2012年,凡由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工业强县的园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承接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的新建标准厂房,经省州两级工业园区管理部门给予项目确认,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纳入省级扶持范围:集中区域连片面积在200亩以上或整片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不低于0.8,建筑密度不低于60%,绿地率不高于20%,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主导产业比重不低于60%.其他园区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纳入州级扶持。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和工业强县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原则上不超过2片,一般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厂房不超过1片。 

  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后,纳入省级扶持的,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200?300元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凡取得省级扶持资金的标准厂房,无论单层双层,州级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未被纳入省级扶持范围的园区标准厂房,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州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州级标准化厂房建设计划的方可享受州级补助。建设完成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州级财政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 

  (二)优先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限执行。标准厂房建设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半年内不开工或2年内不能竣工的,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优惠部分由投资者补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证无偿收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成后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转让,但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且土地使用权证要优先转让给当地园区管理部门。 

  (三)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入驻省级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享受省级相关优惠政策。对租赁或购买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的州级标准厂房的中小和非公企业,涉及州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在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下集中连片自建自用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地方分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由州、县市同级财政全额返回进行补助。 

  五、服务与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服务,对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全程开辟“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程。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新建园区标准厂房项目的信贷扶持,积极探索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贷款新模式。各园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要求的,终止优惠政策的执行。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有关补助资金。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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