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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转发《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0·2013-04-23 15:51:56浏览0 收藏0
摘要 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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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为防范和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资本市场内幕交易(以下简称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接触和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传递、编制、报告、审核、披露各个环节中接触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前,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一些案件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查处工作难度很大。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内幕交易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根据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多种方式,普及刑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帮助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提高对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公开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要合同签署、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经营方针及范围重大变化、重大投资、重大债务变化、重大诉讼、分配方案、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构成内幕交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要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要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三要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相关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四要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五要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三、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建立由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组成的青海省防范内幕交易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排查案件线索,分析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工作的新形势,研究制定工作对策和措施。

  省金融办加强对工作中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管理,通过加密、标注提示、缩小传阅范围等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青海证监局负责建立青海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内幕知情人员定期报告制度,并实施监管,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严厉惩处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人员。对实际内幕交易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提请中国证监会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

  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涉及证券市场尚未公开披露的相关事宜进行决策时,严格限定范围,压缩决策链条,缩短审批时间,完善保密制度,实现内幕信息流转留痕,并督促上述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省公安厅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受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查办的案件要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

  省监察厅对国家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涉及内幕交易的要依法依纪严厉查处。

  省金融办、青海证监局、省国资委,要做好本单位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工作中,支持并督导上市公司制定内幕信息保密预案,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对泄露内幕消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管理、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防治体系和强大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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