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0]8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日发[2010]12号)精神,充分发挥服务业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的作用,促进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1.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2.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3.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二、实施财税优惠
4.2011至2015年,市级财政按上年度GDP万分之一继续设立并逐步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用于服务业工作奖励等。各区县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也要设立并逐步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5.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日政办发〔2006〕58号)精神,继续扩大财源建设资金中服务业财源建设资金额度,鼓励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与发展。2011?2012年,市财政对省返还的区县上缴省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额返还相关区县,重点用于区县支持地方服务业发展。
6.加强总部经济,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对外地服务业大企业总部迁入我市的,自上缴税收之日起,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前两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补助该企业;新入驻对我市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总部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7.支持服务业企业深化改革。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8.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9.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其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核,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免征营业税3年。
11.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奖励。
12.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对区县及区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政府给予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奖励。
13.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物业服务公司、中介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会展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创意产业企业,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奖励。
14.支持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分离后成立的服务业企业,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大力拓宽服务领域,企业因主辅业务分离造成税、费负担增加的,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补助。
三、强化金融扶持
15.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日照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新成立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到县、乡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制定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办法,对创新金融产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适当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部分,按照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其扩大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大做强金融业的意见》(日发〔2009〕33号),各区县要制定鼓励和扶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16.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全市各商业银行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速要高于信贷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
17.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银行信贷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保障土地供应
18.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省、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要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积极争取省级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点供”。
19.对引入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
20.城市、旅游度假区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荒地、荒山、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等土地开发的旅游等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规范收费和实施价格支持
21.治理和规范服务业收费。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而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征收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22.落实好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业企业用电成本。加强对服务业价格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资源性产品价格变动对重点服务业价格的影响,为价格调控提供科学及时的决策参考。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和价格信息发布力度,广泛宣传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法规政策,增强服务企业的价格自律和依法维权意识。
六、培养和引进人才
23.有计划地在职业技术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
24.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内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人才来我市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5.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服务业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探索有利于服务业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的公开招聘方式方法。鼓励服务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如无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设岗位;高层次人才聘用期限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
七、鼓励自主创业和吸纳就业
26.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审批后,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7.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28.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八、组织领导与考核奖励
29.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协调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过程中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
30.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考核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业考核奖励办法,加大对各区县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考核力度,并将有关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到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使用。其中,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当年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以上、服务业投资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的区县,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31.定期对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查办,一经查实,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2.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定期发布服务业发展的预警、预测和信息;服务业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加强管理与促进发展结合起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共同促进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