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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营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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