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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公路)复习:道路运输合同
一、道路运输合同及其特征
1.道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又称之为运送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2.道路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有偿合同
(2)运输合同既有诺成性合同,也有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
如:包车运输合同、整车运输合同
实践性合同:合同双方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须交付标的物。
如:零担货物运输合同
(3)运输合同的客体为运输行为或运输劳务
(4)运输合同大都是标准合同
(5)运输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
二、道路运输合同类型
表5-2 道路运输合同的分类 按运输对象分 ①道路旅客运输合同;②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营方式分 旅客运输合同:
班车客运合同、旅游客运合同、包车客运合同、出租客运合同、行包运输合同和客运服务合同等
其中班车客运合同又可分为直达班车客运合同、普通班车客运合同、城乡公共汽车客运合同等
货物运输合同:
普通货运合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合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合同、道路危险品运输合同
其中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合同又可分为集装箱运输合同、冷藏保鲜运输合同、罐式运输合同等
按是否有涉外因素分 ①国内道路运输合同;②涉外道路运输合同
按保险方式分 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保险运输合同、货物保价运输合同
按是否支付运费分 ①有偿道路运输合同;②无偿道路运输合同
二、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合同
(一)机动车辆维修合同
1.机动车维修合同的概念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为定约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机动车辆,使其恢复原状或原有价值,定约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机动车维修合同的特征
(1)机动车维修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
(2)机动车维修合同强调履行的协调性。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4)机动车维修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内容,包括:
(1)承揽的标的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
(5)材料提供
(6)履行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4.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履行
(1)承揽人的义务
完成工作、按约定提供材料、检验材料不得随意更换、接受监督、支付成果、妥善保管
(2)定约人的义务
按约定提供材料、支付报酬、协助工作
(二)车站服务合同
车站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指站场经营者与进站的运输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的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和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1.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
客运站经营者的义务:
如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不得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及功能;按月和进站的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公平公正;设置较为齐全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乱收费;制定应急预案等。
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应在发车前30分钟备齐手续等待发车;不得无故延误、停班等。
2.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货运站经营者的义务:与客运站经营者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