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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人按照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 4天)。 为此,承包人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①框架柱扎筋 10月3日至10月16停工, 计14天
②砌砖 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 计3天
③抹灰 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 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①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 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 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 7×24=168元
小计:4214元
②窝工人工费:
扎筋 35人×20.15×14=9873.50元
砌砖 30人×20.15×3=1813.50元
抹灰 35人×20.15×4=2821.00元
小计:14508.00元
③保函费延期补偿: (1500×10%×6‰÷365)×21=517.81元
④管理费增加: (4214+14508.00+517.81)×15%=2885.9775元
⑤利润损失: (4214+14508.00+517.81+2885.97)×5%=1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23232.07元
问题
(1)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参考答案]
(1)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①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②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③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同意工期补偿: 14+0+0=14天
(2)经济索赔审定:
①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 14×234×65%=2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1台:14×55×65%=500.5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1台: 3×24×65%=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小计:2129.4+500.5+46.8=2676.7元
②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35×10×14=49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30×10×3=9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人责任。
小计: 4900+900=5800元
③保函费补偿:
1500×10%×6‰÷365×14=0.035万元
经济补偿合计: 2676.7+5800+350=882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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