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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 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人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 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人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人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人应如何处理此事?
[参考答案]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 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2)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①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②甲方答复的时间;
③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3)①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甲方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若不同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就变更价款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②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
[案例2]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进场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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