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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0·2013-04-12 08:18:15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精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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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切实抓好《通知》宣传贯彻工作

  (一)提高认识。《通知》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社会和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二)明确目标。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以及工业园区为重点,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规避风险、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科学性、实用性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努力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加强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企业要将学习宣传《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制定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要认真组织调研,研究制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方法措施。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公示后要严格实施,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高危行业企业每周、一般企业每两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登记建档。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对于工艺设备方面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经安全评价确认企业工艺不成熟的,严禁投入使用,评价结果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不得复产。

  (三)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特别是双休日、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等井下作业的,企业领导必须和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有效实施现场管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或现场管理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制度。在全市深入开展以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2011年前要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冶金、机械企业要尽快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11年上半年完成一批试点。建设施工领域要积极推行建设施工标准化,自2011年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安全达标工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在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率先推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实行。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动联锁控制装置;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要加装阻隔防爆装置;交通运输、物流储存等企业自备的加油装置要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有煤气发生装置的企业要安装煤气报警系统或装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重汽车、半挂载重汽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要逐步实施全程在线监控。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督促全市高危行业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实行企业自提、政府监管,规范使用,实行专户专用,主要用于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所提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列入生产成本,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违规使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相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并适当扩大适用企业范围。

  (九)严格执行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市矿山救护支队的建设,强化救援意识。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部署、同时安排落实、统一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组织发改、安监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奋斗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各县级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要制定安全规划,并于1年之内完成。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的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的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将根据省政府制订的产业结构目录,强制淘汰,并通过实施财政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布局。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加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的“小、散、乱、差”矿山整顿和治理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今后一段时间内,继续不批准新开办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严禁乡镇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乡镇煤矿开采受灰岩水、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坚决查处煤矿非法转让行为,对资源枯竭的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大幅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严格控制新上剧毒、易爆、高污染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小化工项目,限期搬迁处在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推动化工企业进园入区,限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四、多措并举,强化安全监管

  (一)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政府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实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主要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实行年度述职制,政府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政府班子要向上级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公安、质监、工商、建设、交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管力度。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小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指导督促职责。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监管与行业(领域)指导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和领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安监、煤监、煤炭、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监察供销社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联系、沟通、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四)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有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县(市、区)安委会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并将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五)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接受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尽快制定出台《赣州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事故查处的部门,市安委会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加快制定地方安全标准,相关责任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八)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告知及职业危害申报,严格实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 “三同时”制度,强化健康教育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档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基层职业健康队伍建设,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岗位职业化。要针对职业健康职能划转安监局的实际,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各级安监、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会议制度等。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解决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

  (九)加大政府安全专项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其中县本级不低于30万元,乡镇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承保公司要积极参与投保企业生产过程的风险化解工作,帮助企业消除隐患,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市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建设,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严格目标和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市安委会按年度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进行考核。加大较大以上事故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年度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定制,市安委会或安委办要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入企业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基层政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区域、本行业的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研究、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各区县、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领域)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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