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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0·2013-04-12 08:18:03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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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9号)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本市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2011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28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240元调整为310元;

  (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2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360元调整为460元;

  (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480元调整为620元;

  (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60元调整为59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60元调整为8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一)2011年居民医保的门诊急诊待遇作如下调整:

  1.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

  (二)2011年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维持不变,即70周岁以上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三、关于登记缴费期与中途参保

  2011年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关于帮扶补助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

  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门急诊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参保人员中的城镇重残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予以全额补贴。

  上述帮扶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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