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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试》考点:法律监督程序法治化

|0·2013-04-11 14:42:2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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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公路监理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程序法治化的重要性

  法制社会要求法律活动不仅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程序合法体现的是法律至上,而不是长官意志。

  程序不合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程序规则根本不存在,程序操作者的裁量权无限大,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实体结果违法;第二种是虽有程序规则,但对程序操作者是否遵守程序缺乏相应的制裁和必要的监督,导致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得不到追究和制裁,最终导致实体结果的违法;第三种是程序操作者虽然遵守程序,但程序操作者滥用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构成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与违法行为相同的法律责任。

  程序大于实体的意义在于,无论程序所产生的实体结果如何,它的过程必须合法。招标投标的实际活动中,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为后二种形式,即程序操作者在操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且没有得到相应的追究和制裁,这样就使得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法律监督是实现法制的实质要件

  有效的法律监督是实现国家法治必不可少的实质要件,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督,一切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虚设,要想实现真正的监督,除了赋予监督者有效的监督权外,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监督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整个监督过程必须依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既要纠正、处罚违法行为,又要为受到监督的相对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体现法治的公正。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我们对资格预审阶段和评标阶段实施有效的监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应该能够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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