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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

|0·2013-04-09 11:29:0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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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随同补助项目申报文件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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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

  现就2011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9]195号)有关规定,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1月底前,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补助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文件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随同补助项目申报文件一并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王志雄 68552521

  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南昌 58933239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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