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门前代开发票推行免填单业务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70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暂定在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业务中推行免填单业务(不包括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免税或暂不征税项目)。各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窗口人员要严格按照《关于启用居民身份证识别系统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81号)有关规定,认真查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在大集中系统录入开票内容后,及时打印出相关表格交经办人签名确认;经办人为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有效委托证明文件。
二、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的标准和范围仍按《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281号)的规定执行。
三、推行免填单业务后,各单位要向纳税人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纳税服务水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