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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仲裁机构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

|0·2013-04-09 11:12:4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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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仲裁机构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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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粤价函[2010]1074号颁布日期:2010年11月18日法规类型:其他经济法规
所属行业:其他所属地区:广东时效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仲裁机构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省仲裁委员会性质不一,结合各市仲裁业务发展的实际状况,同意广州、汕尾、云浮、湛江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余各市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已明确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情况下,各地仲裁机构应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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