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非税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打牢管理基础,规范财政票据领购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决定建立和实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和实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实行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是建立效能政府的客观要求,是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有效途径之一,是财政工作推行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通过建立和实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制度,能补充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基本数据信息,打牢管理基础;能全面反映财政票据的合理需求,妥善安排财政票据印制业务,满足用票需求;能减少财政票据领购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浪费,提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财政票据各使用部门和单位、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做好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执行等方面的工作,确保这项制度的稳步实施。
二、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编报要求
(一)财政票据领购计划实行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上报办法。县(市、区)汇编领购计划上报州(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州(市)汇编领购计划上报省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省垂管单位的领购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的,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用票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领购的,由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送领购计划。
(二)财政票据领购计划必须逐级编制上报。不得由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或者单位主管部门代编代报,否则由于代编代报而造成的领购计划难以执行、不能满足用票单位需要以及造成损失浪费等不良后果的,由代编代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编制财政票据领购计划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应认真预测需求变化,合理确定需求数量,不断提高领购计划的编制质量,既满足用票需求,又能减少损失浪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统计加估计的简单办法编制领购计划,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在汇编本地区、本部门的领购计划时,应对基层单位的领购计划进行认真审核,对不合理的计划应作相应调整,不得简单汇总相加上报,不得上报未经审核的领购计划。
(四)财政票据领购计划按年分季度编制。统一填报《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计划表》。其中,对全年财政票据使用数量不足50套(份)的,可以不编制领购计划,也不办理领购业务,单位发生用票需求时,由主管部门或者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代开业务。
(五)计划执行。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经省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安排票据印制,按照需求分季度进行核发。不按照要求上报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不予办理领购业务;用票单位原则上按季度申领财政票据,情况特殊需跨季度申领的,需经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同意方可办理。
(六)计划调整。年度执行中,由于政策变化、机构变动、业务量增减变化等因素影响,需要对财政票据领购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单位填制《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计划调整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由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年度执行中未经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财政票据领购计划。
(七)计划报送时间。财政票据领购计划要求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需要调整领购计划的,应提前一个月报送申请表。向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报送领购计划表和计划调整表时,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YNCZPJ@hotmail.com,联系单位: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票据及稽查处,电话:(0871)3606591。领购计划表格和计划调整表格可通过财政厅网站下载。
201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