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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出口药品总的原则是:首先应优先满足国内市场需要,自给有余的基础上鼓励出口。对国内紧缺、满足不了国内市场需要的中药材、中成药适当限制出口。我国出口药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从事药品进出口的外贸公司必须经批准并获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
(2) 凡我国制造销售的出口药品,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根据外商需要出具有关证明。
(3)对出口的药品,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优质优价,维护国家名誉。不合格的药品不准出口。外贸部门要根据药厂检验合格证进行收购。
(4)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法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检验所和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出口药品进行抽检以确保出口药品的质量。
(6)对国内供应不足的中药材、中成药按照我国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出口的品种不得办理出口业务。基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材及用其加工的中成药,按国家规定出口。
(7)出口药品的商标、包装及使用文字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使用的包装材料符合国内药品包装规定外,要力争做到优质、美观,符合供货合同要求。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出口,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