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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0·2013-04-07 12:34: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相关链接: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一、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形式看,包括:①货币收入、②实物收入、③其他收入。

  1.实物收入:按收入时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2.无形资产收入:专门评估确定其价值后折算成货币收入;

  3.外国货币:按照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算。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要两看:看主体、看标的,扣除项目有差异)

  (一)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

  三、评估价格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

  (一)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二)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三)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四)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评估的市场交易价确定其实际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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