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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中药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一类中药。
1.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2.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中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入库有验收有复核、出库有发药有复核,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保管,有专人专账管理。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中药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4.制备含毒性中药的制剂,必须严格执行制剂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制剂记录,保存5年备查。制剂过程中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5.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中药,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使用与之剂量等级相适应的戥称或天平称量,保证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调配,并由配方人员和具备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
6.特殊管理的毒性中药的品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见下表。带*者为《中国药典》(2005年版)收载品种;带△者为局颁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其他品种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参见《中药大辞典》及有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