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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清理收缴旧版普通发票及相关防伪专用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0·2013-03-29 13:54:18浏览0 收藏0
摘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177号)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不含青岛)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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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177号)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不含青岛)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为加强全省普通发票管理,消除旧版普通发票安全隐患,确保新版普通发票正常使用,省局决定对旧版普通发票及相关防伪专用品进行清理、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旧版普通发票的清缴、核销工作

  各市国税局普通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旧版普通发票清缴、核销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清缴、核销国税机关结存的旧版普通发票。首先,对纸质普通发票全面清点、登记造册,与综合征管软件V2.0数据认真核对,核对一致后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发票核销处理;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二)清缴、核销承印厂家留存的旧版普通发票。承印厂家所在市国税局普通发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承印厂家对留存(包括废页、边角)的纸质普通发票全面清点、登记造册,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三)清缴、核销纳税人持有的旧版普通发票。要认真核对发票购领台帐,及时通知仍持有旧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缴销处理。

  二、认真做好承印厂家旧版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清理、收缴工作

  承印厂家旧版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清理、收缴工作由所在市国税局普通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旧版普通发票监制章全面清点、登记造册,予以收缴。

  (二)对旧版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防伪纸张、防伪油墨等)进行全面清点、登记造册,对未使用的予以收缴,并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青岛市国税局征管科技处仅负责对青岛税务票证印刷所留存省局及威海市国税局的旧版普通发票和发票监制章监督核销;

  暂不对其旧版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防伪纸张、防伪油墨等)进行清理、收缴。

  三、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消除旧版发票安全隐患

  (一)对2010年10月1日以后仍然开具、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不含青岛),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清理收缴旧版普通发票及相关防伪专用品过程中如发现违规问题,应严肃查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局征管科技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如发现其他与旧版普通发票安全隐患相关的问题,应按相关规定一并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征管科技处。

  各市务于11月底前完成旧版普通发票和承印厂家旧版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清缴、核销工作,并形成清缴、核销工作报告,连同收缴的旧版普通发票监制章于12月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科技处。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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