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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单元:信托重点: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难点:信托与相关概念
一、概念和特征
二、作用机制
三、信托关系的要素
四、信托与相对概念的区别(难点:信托与相关概念)
五、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重点: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主要的个人信托类型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尤斯制”,
仿效和引用了罗马法上的使用权、用役权、以及信托遗赠的制度
设立的客观条件:私有财产的管理和遗嘱的执行
英国信托制度的奠基、现代信托的原型
2、信托: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二)特征
1、一种理财机制:
为第三方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代人理财的机制,通过这种手段
不是直接将财产交给他希望帮助的人
而是将财产转移给值得信任的、具有理财能力的受托人去经营管理
并将从这种经营管理行为中产生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
2、成立要件:转移信托财产
须以有效地转移信托财产为信托成立要件
以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合同为基础
没有财产的转移,信托不能成立,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就无法实现
希望委托财产发生保值增值,必须赋予委托人充分的管理处分的权力
权力的内容表现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也包括投资
3、基础:信任
信托关系的存在基础:当事人之间的信任
信托发生的基础:信托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信任
委托人基于信任转移所有权,受托人依诚实信用的方式为受益人利益经管
早起信托史:到的约束
现代信托关系上升为一种法律规则,主要表现:受托人必须
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履行忠实义务
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义务,如果违反承担违约责任
4、必备要素: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预期,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模式、分配方法
信托有效成立,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成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财产,服从于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三类:私益信托、公益信托、目的信托
5、三方法律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一般的法律关系:双方关系
财产关系
委托人:将财产委托转移给他人的人,设立信托的人
受托人:受让财产并承诺为管理处分的人,基于信托而持有财产的人
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的人
二、作用机制
1、风险隔离
2、第三方管理
独立的第三方主体
优点:
1)弥补自身管理能力的不足
2)避免某些受益人对财产的滥用
三种情况:
1)积极管理
主导作用,弥补管理不足。
最终目的:更高的效率水平
2)消极管理
仅仅提供一种法律结构,隔离保护、防止滥用
3)连续管理:长期稳定性管理
不因缺少受托人而无法成立
已经成立的不因受托人变更而影响其存续
3、权益重构
打破传统的财产权模式
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分化为受托人财产名义所有权、受益人财产受益权,
管理权与受益权分离
信托具备了灵活多变的特性,可以实现复杂的财产管理目标
三、信托关系的要素
设立的依据
信托目的
信托的主体、客体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设立的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两种外在形式:合同、遗嘱
1、基于合同设立的信托
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信托,即合同信托
遵守合同法的一般原则,特别事项适用信托法
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基本法律文件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设立信托关系为内容
1)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
三方法律关系,受益人:信托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2)成立:要约承诺行为、财产所有权转移要件
3)合同生效、信托生效:
一般,信托合同签订,信托即成立,合同即生效
约定的,信托合同签字即生效,信托财产转移之日生效。信托合同生效在前,信托生效在后
基于遗嘱 设立的信托
2、基于遗嘱设立的信托
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就自己的遗产设立信托,即遗嘱信托
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
受益人另行选任、监护人代行选任
3、合同信托、遗嘱信托,性质与构成要件不同
(1)遗嘱信托:单方法律行为
不需要征得受托人同意,甚至遗嘱中没有出现受托人
只要遗嘱信托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信托:双方的合意为前提
(二)信托目的
各种各样的目的,主要三种:私益信托、公益信托、特殊目的信托
信托目的非常自由,只要不违背法律、公序良俗
信托弹性空间的集中体现:目的的自由化
使信托在实务上的适用极其广泛:民事、商事、社会公益
(三)信托主体
三方当事人
1、委托人
凡具有签订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委托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签订合同、或征得同意
财产共有人,共同委托人,共有物中的份额
2、受益人
不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无须具备有行为能力的条件
具备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担当
现存的、特定的
非特定的、尚未存在的
3、受托人
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必须是委托人充分信任的
不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等不能成为受托人
值得信任的任何人:家人、朋友、亲戚等
通常是:机构、个人、商业银行
(四)信托客体:信托财产、包括新获得的财产
1、范围:种类繁多
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
除外的:专属于委托人的权利(继承权)、依法不得受让该财产的所有权
2、信托财产的特性
(1)转让性
(2)独立性、排他性
风险隔离功能
3、信托财产的管理
(1)分别管理
(2)信托登记
规定的手续登记注册、对外公示
(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一般原则: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1、信托的变更权
(1)委托人的变更权
信托文件中保留的,否则不的变更
《信托法》51条
(2)受托人的变更权
原则:没有
信托文件中授予了,在授权范围内
明示、默示方式
(3)受益人的变更权
原则:有
条件: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多数受益人时,全体同意
2、信托的终止
A、信托终止的原因
(1)信托文件中规定的事由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期限届满
(4)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文件中明文规定的)
(5)法院解除
B、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1)信托终止,信托法律关系消灭
只对将来,不能溯及既往
信托的无效或撤销,自始无效
(2)信托财产的归属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
(4)信托发生终止,受托人的责任
1)立即清算、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作出清算报告
2)受托人职务即告解除(清算报告经受益人和权益归属人承认后)
3)清算期间:信托终止后、转移到权利归属人之前,信托视为继续存在
清算期间,信托财产发生的增值或减损,由信托财产承受人负担
清算期间,受托人仍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人,但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一些活动
信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信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信托与代理
二者都是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机制
1、名义、身份
2、权限范围
3、财产所有权
4、行为后果
5、两方当事人、一切事务
三方当事人、财产的管理与经营
(二)信托与行纪
很相似的:信任为基础、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
1、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三方当事人、财产的各种事务
特殊的财产交易制度、两方当事人、买卖交易
2、财产范围
广泛: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
特殊交易规则下进行交易的财产
3、财产交付与否、财产及收益归属
4、以自己的意志处理、更大自主权
服从指示、更大的依附性
5、有偿的,有偿或无偿
(三)信托与赠与
相同:无偿转移
不同:制度功能
1、目的:
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非终极意义的所有权,转移、管理、他人受益
2、简单的财产转移、财产管理机能
(1)信托的长期规划功能
(2)信托的弹性空间大,信托利益:本金、收益
(3)信托设立时,受益人能够确定即可,不必设立时就存在
(4)委托人信托条款保留控制权,或通过受托人间接控制或影响管理与处分
不能再实施任何影响或控制
(5)受法律保护的完善程度:保值增值、免责性而不被债权人追及
3、无偿的,有偿或无偿
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五、信托关系人的权利义务
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原本的所有权人,通过信托,达到对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进行处分和管理目的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委托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权利+受托人权利=所有权
信托法律关系确立的当事人及其对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分配,
体现了信托的特点,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属性
(一)委托人
1、权利:4个
(1)知情权:了解,要求说明,查阅抄录复制账目、文件
(2)变更管理方法权:对未能遇见的特别是由,要求调整管理方法
(3)撤销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申请法院
是否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保留变更和撤销权,如约定则削弱风险隔离功能,一定条件下受追偿
(4)解任受托人:以信托文件规定、申请法院
2、义务:4个
(1)财产转移:最大义务
(2)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
(3)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4)支付报酬和费用
(二)受托人
1、权利:2个
(1)报酬请求权:依据
1)信托合同明文规定,否则无权
2)营业受托人,自然是有偿的
(2)优先受偿
支出的费用、所负的债务
2、义务:8个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2)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3)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4)不混同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
(5)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
(6)对信托财产独立财务处理
(7)保存处理信托财产事务完整记录
(8)向受益人支付利益
(三)受益人
1、权利:3个
(1)享有信托受益权。自信托生效之日起
(2)放弃信托受益权
必须明确做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否则意味着接受。
沉默视为接受,因取得并不以承诺为条件
抛弃的后果:
信托文件中保留了重新指定的权利,则可重新指定
如没有保留,则信托终止。因缺乏受益人的信托无法实现信托目的
(3)转让信托受益权
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2、义务:
基本缔约原则:契约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受益人只能是单纯的受益人,不能对其附加义务
从根本上说,受益人的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六、主要的个人信托类型
1、婚姻家庭信托
(1)风险隔离信托:合伙制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不可撤销人生保全信托:为配偶或子女设立
2、子女监护信托
(1)子女激励
(2)离婚养育
(3)子女教育
3、遗产管理信托
立遗嘱、或订立遗嘱信托合同
4、养老保障信托
5、人寿保险信托
弥补保险不足,未成年子女,信托人、监护人合作
三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