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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公路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考点精讲9

|0·2013-03-26 09:23:1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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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方便广大考生朋友准备2013年的公路监理师考试,环球网校特地对基础考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提高您的复习效率。

  FIDIC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

  二、“红皮书”第47.1款(误期损害赔偿)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第48条规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个工程,或未能在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述明的相应金额(这一金额是承包商为这种过失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

  “新红皮书”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则承包商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就此项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赔偿费的金额应为投标书附录所述,从相应的竣工日起到移交证书中述明的日期为止按日计付,但根据本款计算的总额不应超出投标书附录所列的最高限额……”

  与“红皮书”相比,“新红皮书”取消了误期损害赔偿的英文中的“Liquidated”这一定语。“Liquidated”一词含有清偿、变现的意思。因此,“红皮书”中的“LiquidatedDamagesforDelay”应该称为“清偿性的误期损害赔偿”才准确。按英美法律,清偿性的赔偿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应是损失的真实估算;

  (2)应是固定的金额;

  (3)应是双方在签约时所接受的。

  这里的第一个特征十分重要。如果承包商能够向仲裁人或法庭证明雇主所确定的误期损害赔偿金额并非雇主损失的真实估算而具有罚金的性质,那么误期损害赔偿就不可执行。但这种情况是否一定对承包商有利呢?这要看具体的情况,详见后面第五节的讨论。

  在工程实践中,对误期可能给雇主造成的损失做出确切估算并非易事,尤其是公用工程。也正是因为这种原因,雇主倾向于在合同中规定清偿性误期损害赔偿,以免在承包商发生误期时花费精力去证明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

  “新红皮书”取消“清偿性”这一提法,似乎意味着它不再强调误期损害赔偿必须是雇主损失的真实估算,从而使它多少带有固定违约金的色彩,FIDIC此举可能是为了消除不同法律体系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差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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