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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理财规划师讲义:婚姻继承

|0·2013-03-25 18:39:5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理财规划师讲义:婚姻继承

  一、继承概述

  (一)继承开始

  (二)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四)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二、婚姻概述

  (一)结婚

  (二)夫妻财产关系

  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三)离婚 及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处理

  一、继承概述

  1、继承:自然人死亡后 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 他人所有的 法律制度

  2、遗产:被继承人 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

  3、继承人: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 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4、继承人 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 也仅为 自然人 享有的权利

  (一)继承开始

  1、继承开始: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继承 从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我国《继承法》规定)

  2、存在 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 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 先后时间的,

  需要推定死亡顺序

  (1)推定 无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

  (2)死亡人 各自都有 继承人的,如几个人的 辈分不同,推定 长辈 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 辈分相同的,推定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其 各自的继承人 分别继承

  3、继承开始后 死亡通知

  (1)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 应当及时通知 其他继承人、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 无人知道 被继承人死亡、或者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而不能通知的

  由 被继承人 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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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继承权

  继承权:公民依照 法律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 被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

  继承的法律后果:财产的转移。即 被继承人的财产 转移给 继承人

  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

  1、法定继承权

  (1)法定继承权:法定继承人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 而享有的继承权

  (2)法定继承权的取得,需要 两个法律事实:

  1)关系的成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 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或抚养关系 成立

  2)被继承人死亡

  (3)婚姻关系:夫妻有 互相继承遗产的 权利,配偶为 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

  当配偶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 依法律规定为 法定继承人,对死亡配偶的遗产 享有继承人权

  (4)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 近血缘 为 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 继承权

  (5)抚养关系: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7)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包括 血亲、拟制血亲

  (8)拟制血亲:有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9)姻亲关系:继父母 与 继子女 之间的关系

  (10)

  如果 继父母 对 继子女 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则 相互之间形成 抚养关系,

  则 依法享有 与父母子女相同的 权利和义务,享有继承权,互为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 之间的 继承权,也因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 抚养关系 而产生

  否则,不能互为 继承人

  2、遗嘱继承权

  3、遗嘱的效力

  (1)遗嘱:

  (2)条件

  继承权的放弃

  4、继承权的放弃

  5、继承权的丧失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间接继承

  是指 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代其位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 一种 法定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 条件:5个

  2、转继承、第二次继承

  是指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 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 就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其实际接受 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的一种法律制度

  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

  转继承 条件: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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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1、遗赠

  立遗嘱人 以遗赠的方式 将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无偿地赠给 国家、集体组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 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为

  遗赠、遗嘱继承 相同点和区别

  相同点:4个

  区别:5个

  2、遗赠抚养协议

  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 订立的关于 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 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 遗赠给抚养人的 协议

  种类:2种,公民与公民、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

  特征:5个

  (五)适用顺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

  都是 遗产转移 方式

  1、遗赠抚养协议

  2、遗赠、遗嘱继承

  3、法定继承

  4、国家、集体组织 所有

  二、婚姻概述

  (一)结婚

  结婚、婚姻关系的成立:男女双方 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1、结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 一方对另一方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2)均达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3)均无配偶

  禁止结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登记结婚

  2、登记结婚

  经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

  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 实质要件时 算起,而非从 补办时 起算

  3、婚姻登记机关

  城市: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农村: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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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是指 夫妻间 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 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相互抚养义务、夫妻互有遗产继承权 等

  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 与 约定财产制 相结合的制度

  1、法定财产制

  夫妻之间没有 对财产的所有权 进行约定时,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 来确定 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义务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 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 财产性收益 )

  4)继承、受赠 所得财产

  不包括:遗嘱、赠与合同中 确定 只归一方的财产,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 出资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 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 所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同财产 购买的房屋( 虽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 )

  (2)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应为 夫或妻一方 个人财产,

  且不因 婚姻关系的延续 而转化为 夫妻共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 身体受伤害 所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赠与合同中 确定 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司法解释:

  6)军人的 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 出资

  应当认定为 对 自己子女的 个人赠与

  但明确表示 赠与双方的 除外( 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 出资

  应当认定为 对 夫妻双方的 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明确表示 赠与一方的,则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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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约定财产制

  相对于 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 夫妻双方 对婚前婚后 取得财产的 归属、处分、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 的财产分割 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并优先于

  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约定的内容:夫妻财产的所有形式

  可以是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 婚前、婚内 所得的 各种财产

  (3)约定的形式:书面形式,否则适用 法定财产制

  (4)约定生效条件:

  必须具备 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

  符合法律特别的要求: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等

  (5)约定的效力

  只是对 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 产生约束力

  通常对第三人 没有效力,除非 能够举证 证明第三人 明确清楚地知道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3、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1)因日常生活需要 而处理 共有财产,任何一方 均有权 约定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做出 重要处理的:

  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一方不能 单独处分 共有财产

  但 其他人 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 共同做出的意思表示时,另一方不能以 不同意或不知道 为由 来拒绝 该第三人的请求

  (三)离婚 及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处理

  1、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

  1)两个条件:

  双方自愿

  已就 子女及财产问题 达成协议

  2)离婚手续

  经 婚姻登记机关 审查合格,发给 离婚证,婚姻关系 即告解除

  3)有关 财产分割的协议

  对 双方 均具有 法律约束力

  因履行该协议 发生纠纷 而引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4)协议离婚1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 而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理发现,订立协议时 不存在 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诉讼

  (2)诉讼离婚

  通常具有下列 法定情形: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 而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 而分居满2年

  5)一方宣告失踪

  6)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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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

  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法院依 照顾 子女、女方 权益 的原则 判决

  一方有 隐匿、变卖、毁损 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 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方,可判决其 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起诉请求 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2)债务清偿

  1)个人债务:由一方财产清偿

  2)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先由 共同财产偿还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的,或约定分别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补偿权:约定分别所有制的

  一方因 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 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

  (4)经济帮助义务

  1)帮助请求权

  一方生活困难,即 依靠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得的财产,

  无法维持 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或无住所的

  有权请求 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 给予适当帮助

  2)帮助的形式:可以是 金钱、财物,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

  具体办法 双方协议,协议不成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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