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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公路》重难点讲义5(2)

|0·2013-03-25 09:55:08浏览0 收藏0
摘要 小编分享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公路》重难点讲义,仅供大家参考。

  点击查看:解读2013年经济师考试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概念及特征

  1.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道路货运承运人与托运人为了实现货物位移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承运人提供运输工具,按约定期将货物运达约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承运并支付运费的当事人。

  √分为零担货运合同、整车货运合同、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合同、集装箱货运合同、特快件货运合同、危险品货运合同、出租车货运合同、搬家货物运输合同等。

  2.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承运人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持有公路货运经营执照。

  (2)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直接、间接受国家计划的制约和指导。

  (3)道路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运送货物所提供的运输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其核心内容是承运人承运货物所提供运输劳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其运价。

  (4)道路货运合同的履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

  (5)道路货运合同可以是全程运输合同。

  (6)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

  3.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1)运输货物的情况:合同要对运输的货物做明确的规定。

  (2)运输条件:合同中要包括货运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姓名及详细地址等运输条件信息。

  (3)运输质量:要求将货物安全、及时的运送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4)货物装卸:有明确要求的应列明。

  (5)货物的交接手续条款。

  (6)须注明批量货物运输的起止日期。

  (7)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一口价,现金支付还是银行结算。

  (8)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定。

  (9)违约责任:有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两种。

  (10)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二、道路货物运输合同要约

  1.实践性货运合同中的要约:要约表现为托运的行为,承运行为则是承诺。

  ▲道路货物运单合同是实践性货运合同

  ▲行李、包裹运输也是实践性货运合同

  2.诺成性货运合同中的要约:

  ▲托运行为不是要约,而是履行已成立的合同的一个步骤

  ▲要约是承运人或托运人一方做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明确的意思表述

  ▲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是诺成性货运合同

  ▲出租汽车货运合同也是诺成性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分为三类: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

  三、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

  1.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相应的准运证。

  (2)按规定支付运费。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准备好货物。

  (4)负责装卸时,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做好装卸工作。

  (5)装卸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

  (6)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

  (7)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运杂费。

  2.承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

  (4)装运鲜活、易腐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四、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

  1.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

  ■年度、季度、月度运输合同和货物托运计划表形式的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

  √承托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被取消或修改;

  √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认为没有履行合同必要的。

  ■以货运单为形式的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

  √起运前可变更也可取消托运;

  √起运后不办理取消,但在可能条件下允许变更到达地点和收货人。

  2.道路货运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形式:书面形式(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

  3.道路货运合同的变更:

  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或变更收货人等。

  √托运方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单或取消托运,须向受理车站提出书面申请。

  √承运人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4.道路货运合同的解除

  货运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运输货物已经没有必要,双方协商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

  原因包括:

  √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履行

  √当事人违约

  √双方协商同意

  承运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运输中断,发生货物接驳运输和仓储保管的处理:

  √接驳运输时,装卸费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收取以完成里程的运费,退还未完成里程的运费

  √回运时,收取以完成里程的运费,回程免费

  √绕行或变更收货地点时,按实际里程收费

  √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由托运人负担

  第四节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合同

  一、机动车辆维修合同

  1.机动车维修合同的概念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为定约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机动车辆,使其恢复原状或原有价值,定约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机动车维修合同的特征

  (1)机动车维修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

  (2)机动车维修合同强调履行的协调性。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4)机动车维修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内容,包括:

  (1)承揽的标的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

  (5)材料提供

  (6)履行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4.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履行

  (1)承揽人的义务

  ◆ 完成工作、按约定提供材料、检验材料不得随意更换、接受监督、支付成果、妥善保管

  (2)定约人的义务

  ◆ 按约定提供材料、支付报酬、协助工作

  二、车站服务合同

  车站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指站场经营者与进站的运输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的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和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1.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

  √客运站经营者的义务:

  如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不得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及功能;按月和进站的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公平公正;设置较为齐全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乱收费;制定应急预案等。

  √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应在发车前30分钟备齐手续等待发车;不得无故延误、停班等。

  2.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货运站经营者的义务:与客运站经营者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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