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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0·2013-03-22 08:58:03浏览0 收藏0
摘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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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申请延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的函》(粤食药监财函[2010]203号)悉。鉴于我局《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627号)有效期将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在提供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时,收取药品审评认证技术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止。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药品审评认证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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