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我局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启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同时停止使用《辽宁省大连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与上述新版发票相对应的旧版《辽宁省大连市建筑业剪贴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收费定额统一发票》(1元、2元、3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和《辽宁省大连市游览船客票》(20元、40元、60元)可以使用到2010年10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后,纳税人如发生此项业务,可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纳税人应当于2010年11月3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已使用及未使用的上述旧版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逾期使用旧版发票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新版发票式样可以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查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