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预发[2010]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 [2010]17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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