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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了解)
企业所得税:国家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掌握)
1.基本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1)居民企业单一具备原则: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了解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了解机构、场所的范围。
三、征税对象
1.企业的各项所得 企业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 所得类型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税率(熟悉) 种类税率适用范围
法定税率25%(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注意教材中说法不确切。
优惠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l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2011年新增)
10%预提所得税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五、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重点掌握)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税法优先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00:16:22.24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亏损弥补
亏损:按税法计算的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等
(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编辑推荐:解读2013年经济师考试
六、收入确认(掌握)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定要区分两者) 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熟悉)
企业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特殊收入项目的确认(熟悉) 收入类型收入的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税前扣除(掌握)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1.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4.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2008年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 )。
A.18万元
B.24万元
C.25万元
D.30万元
【答案】B
【解析】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60%=24(万元),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
【例题2?单选题】某企业2008年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 )。
A.18万元
B.24万元
C.25万元
D.30万元
【答案】C
【解析】60×60%=36(万元),大于销售收入的5‰,因此只能扣除5000×5‰=25(万元)。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0.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
【例题1?单选题】某汽车制造行业2008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300万元,则该企业200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 )。
A.20万元
B.80万元
C.150万元
D.300万元
【答案】C
【解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1000×15%=150(万元)。
【例题2?单选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所做的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税前扣除的限额为( )。
A.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
B.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以内部分
C.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3%以内部分
D.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
【答案】D
【解析】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准予扣除。
【例题3?多选题】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 )项目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A.广告费
B.借款费用
C.业务宣传费
D.职工福利费
E.职工教育经费
【答案】ACE
【解析】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费用包括: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三)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违法支出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出
5.超标的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9.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持有的投资资产成本。
1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分摊的成本。
1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14.企业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针对补缴税款向税务机关支付的利息
1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16.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
【例题1?多选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 )。
A.企业所得税税款
B.广告费
C.税收滞纳金
D.职工福利费
E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
【答案】ACE
【解析】广告费和职工福利费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例题2?单选题】下列费用项目中,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 )。
A.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B.按规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C.购建固定资产的费用
D.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用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八、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
(一)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1)历史成本;(2)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了解) 获得资产的方式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熟悉)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提折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承租方提折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了解)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最短折旧年限(熟悉)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5.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例题1?单选题】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下列租赁费用,不能直接作为费用扣除的是( )。
A.经营性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 B.融资性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
C.经营性租赁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 D.安装交付使用后产生的借款利息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资产的税务处理。
【例题2?多选题】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的固定资产包括( )。
A.飞机
B.火车
C.轮船
D.轿车
E.机器
【答案】ABCE
【解析】轿车的折旧年限应该是4年。
【例题3?单选题】下列固定资产中可以计提折旧的是( )。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未使用的房屋
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答案】C
【解析】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允许计提折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与固定资产的规定相同)
3.最短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了解)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不得计算摊销扣除的无形资产(了解)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五)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1.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范围最短摊销年限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了解):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存货的计价方法: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无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例题?多选题】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 )的支出:
A.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B.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C.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D.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E.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六)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1.基本规定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3.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务处理:
(1)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非股权支付部分: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九、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1)直接控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2)间接控制: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我国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实际上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纳税时:遵循“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
十、税收优惠(掌握)
(一)项目所得减免税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了解)
免税、减半征税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了解)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三)加计扣除(掌握)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加速折旧的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一、源泉扣缴(熟悉)
(一)法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特定扣缴
(四)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十二、特别纳税调整(掌握)
(一)转让定价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方法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四)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六)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七)防范资本弱化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以下规定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金融企业,5:1;(2)其他企业,2:1。
(八)一般反避税规则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九)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法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述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十)追溯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例题1?单选题】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 )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A.10%
B.12.5%
C.15%
D.2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例题 2?单选题】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内,进行纳税调整。
A.3年
B.7年
C.8年
D.10年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特别纳税的追溯调整。
十三、征收管理(熟悉)
(一)一般规定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方式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4.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5.汇算清缴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清算申报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7.货币单位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总机构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题?案例分析题】某国有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设在A国分支机构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00万元。
(1)来源于A国的所得允许抵免的税额为( )。
A.375万元
B.125万元
C.100万元
D.75万元
【答案】C
【解析】境内外所得总额=1000+500=1500万元
应纳税总额=1500×25%=375万元
A国抵免限额=375×500/1500=125万元(也是来源于A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由于在A国已纳税款10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125万元,所以允许按实际已纳税款100万元扣除。
(2)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为( )。
A.375万元
B.275万元
C.250万元
D.225万元
【答案】B
【解析】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375-100=275万元。
如果该项所得在A国已经缴纳150万元的所得税,则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额=375-125=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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