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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的检查
一、销项税额的检查(掌握)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收入的检查
1.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账务处理检查关键
(1)缴款提货如果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出,都应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发生纳税义务。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账户,看有无隐匿收入的情况。
(2)预收货款企业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收到货款时,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发出货物时,再转作收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检查其真实性;检查企业在发出货物时是否及时转作收入,有无长期挂账的现象。
(3)分期收款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结转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并同比例结转相应的成本。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是否按规定结转了收入与成本。
【例9-4】在检查某纳税人“应付账款”账户时,发现年底有一笔应付账款转入“资本公积”账户,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资本公积 11700
这一不正常的转账处理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再追查该笔应付账款发生时的原始记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 11700
经进一步追查,此笔款项乃是货款,由于对方未索取发票,企业将其放在往来账户,以逃避税收。
正确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账务调整是:
情形①当期发现的②期末结账时发现的③以后年度发现的
总体处理直接调整相应的会计科目有关损益类科目直接调整“本年利润”账户。有关损益类科目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具体处理(成本为8000元)借:资本公积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 1700 借:资本公积 11700
贷:本年利润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700借:资本公积 11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借:本年利润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2.视同销售方式的检查
(1)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检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三者中较早一方。(此处没有更新)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的两种方式:
方式税务处理
①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制定,代销方只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代销手续费的行为委托方:增值税;
代销方:增值税和营业税
②销售价格由代销方自定,代销合同上规定一个代销价格,实际售价高于代销价格的部分,为代销方的报酬委托方和代销方:增值税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通过设置“委托代销商品”户进行核算。
【例9-6】2010年1月1日,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一批商品,商品实际成本为80万元,代销价格100万元(不含增值税)。2月3日A企业 收到B企业的代销清单,受托代销的商品已全部销售,B企业按受托代销商品价格的5%计提手续费。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于2月10日收到代 销款。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第一,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第二,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800000
第三,收到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1120000
销售费用 5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检查内容:存在委托代销商品行为时,若“委托代销商品”账户余额长期挂账,就有可能是企业未及时转作收入处理;若“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出现红字余额,就有可能是企业在收到货款时直接按售价冲减了“委托代销商品”账户。
【例9-7】若【例9-6】在检查时发现企业在收到清单的同时收到货款,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20000
贷:应付账款 1120000
错账正确的账务处理调账
借:银行存款 1120000
贷:应付账款 1120000借:银行存款 1120000
销售费用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70000借:应付账款 1120000
销售费用(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70000
同时结转成本
【例9-8】例【9-6】中,企业在收到清单的同时收到货款,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120000
这样一来,就使得“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出现红字余额320000元。应根据代销合同和检查所处时期,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委托代销商品 1120000
销售费用(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800000
上述两个调账分录综合在一起:
借: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销售费用(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委托代销商品 3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自产自用产品的检查
如果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没有销售额的,则核算销售额。过程为: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专项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售价)或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售额计算)
3.包装物销售的检查(重要考点) 类型税务账务处理
(1)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2)租金 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单独出租包装物收取租金租金收入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租赁业征收5%的营业税。
(3)押金一般商品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审查:①审查包装物收入有无计税;②审查包装物的押金金额是否正确;③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例9-10】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份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使用费10000元。另外,为保证购买方及时退回包装物,订立了包装物使用期限为三个月的合同,并收取押金20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4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0000
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1+17%)×17%=1453。账务调整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145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例9-11】若【例9-10】中,购买方三个月后未退还包装物,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是否正确?
解析:
企业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 20000/(1+17%)×17%=2906。账务调整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290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二)销售额的检查 1.不含税销售额的检查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价外费用的检查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五项价外费用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对于价外费用常常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算
【例9-12】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一般纳税人)检查中发现,企业收取货款时另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7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财务费用 11700
上述处理是否正确?
解析:
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销项税额。调账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二、进项税额的检查(掌握)
(一)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查
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运费发票
如果企业未取得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允许以买价依13%的扣除率来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及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允许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金额和7%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
1.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2.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3.具体规定
(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