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98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对生猪产业化骨干企业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引导产销有效衔接的项目予以支持。为做好2010年生猪产业化项目资金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生猪产业化项目主要指企业实施包含生猪先进养殖技术、更新改造屠宰加工设施、发展冷链物流、建设肉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等多方面内容,提高生猪产量和质量、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维护消费安全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以生猪产业为主要业务,并覆盖生猪生产、屠宰加工、流通产业链。
2.企业近3年来总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效益、产品竞争力等各项指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类企业中居前列,能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项目实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推进生猪产业化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措施、前期工作基础、项目投资及效益情况等。
(三)为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报项目1-2个。超过规定申报数量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审核后,出具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文中应当对每个项目的主要情况和支持理由作简要介绍。
四、申报时间
请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经建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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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