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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法律责任中的问题

|0·2013-03-11 16:08:20浏览0 收藏0
摘要 本文就法律责任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答疑。

  问题:法律责任中的问题有哪些?

  答疑:规避招标中承接任务人无处罚条款

  规避招标是常见的招投标违法现象,招标人不经招标直接将任务发包给承接任务人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种表现形式,该违规现象与招标人和承接任务人都有直接的联系,而且双方都从中获取了不当利益。因此不少地方的招投标法规中,对规避招标的双方均设有处罚条款。但《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只对规避招标中的招标人设有处罚条款,对承接任务人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如在某地查处的一国有企业办公室装修工程,双方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即自行签订施工合同考试吧,并由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是否查处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出现疑问: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则只处罚建设单位;若按当地的招投标管理规定,则对双方均需进行行政处罚。一种违规行为出现两种处罚结果,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招标代理机构不履行规定代理义务无处罚条款

  《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机密,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公众利益均设有处罚条款,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招投标代理机构较少出现该类违规现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组织招投标工作不力或未按规定的义务实施代考试吧理。如某地查处的一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一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标,但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擅自组织一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招标代理公司由于未对现场进行查验,因此对此并不知情,属于工作不利或未履行规定义务,在客观上起到了帮助建设实施假招标的效果。但《招标投标法》中对这种行为没有处罚条款。

  老师组成不符规定无处罚条款

  《招标投标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中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中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但在其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此违反该条款的行为没有设立处罚条款。如一建设单位在进行某工程的设计招标过程中,擅自将建设单位成员增加到评标委员会老师成员总数的一半,并进行了评标和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管理部门接到举报进行调查后,虽然认定该招投标过程与法不符,但由于法规中对此并无处罚条款,只能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投标,对建设单位的惩戒作用无法体现。

  招投标工作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法制工作是关系到招投标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依据和保障。通过工作实践,对现有的招投标法规进行调整和充实,对于招投标工作的长远健康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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