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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个人理财》第十章:职业道德和投资者教育

|0·2013-03-08 11:12:5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个人理财》第十章:职业道德和投资者教育

  《个人理财》第九章职业道德和投资者教育重点讲习

      第一节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简介

  一、境外理财业务从业资格简介

  在国外和我国中国香港,对个人理财从业人员资格一般都有具体要求,以明确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职业操守、相关限制及违法责任,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近年来,注册从业人员(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CFP)逐渐成为国际上金融领域最权威、最流行的个人理财职业资格,被誉为专业、有操作经验的理财老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理财建议,保证财务独立和金融安全。 二、境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

  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6年6月6日成立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Certification of China Banking Professional,CCBP)制度。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是中国境内银行业的基本从业标准。《个人理财》涵盖的内容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相关法规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等基础内容,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岗位以及有志于从事该工作人员学习的基础教材。

  三、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基本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以下几点:

  1.对与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这是从业

  人员依法合规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基本保障。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行为守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行业资格是指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或认可而取得的从事该行业工作所应当具备的资格。

  6.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节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1.诚实信用。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诚实信用,保持品行正直,毫无疑问是从业人员首先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循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2.守法合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从业人员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3.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从业人员必须有全面、丰富的知识,不仅要求十分熟悉本行业的各项产品和服务,而且对个人理财涉及的其他金融领域,如证券、保险都能有比较透彻的了解,对关联领域的知识,如税务、法律,也都应有基本的素养,对国内外政治局势、经济走势有深刻认识。

  4.勤勉尽职。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的商业信誉。

  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为客户保守秘密是一项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6.公平竞争。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7.职业形象。在金融从业人员职业形象塑造时应注意塑造权威的保守职场人员的职业形象,恰如其分地衬托出自身的形象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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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业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1.熟知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2.岗位职责。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

  3.信息披露。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4.信息保密。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

  5.内幕交易。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6.协助执行。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三、从业人员与客户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了解客户。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2.礼貌服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

  3.公平对待。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

  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4.风险提示。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

  5.利益冲突。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6.礼物收送。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

  7.娱乐及便利。

  8.客户投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应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从业人员与同事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从业人员与同事应当团结合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

  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应当忠于职守。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2.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

  3.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六、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同业竞争。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2.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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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从业人员与监管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2.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以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更不得利用个人理财服务规避监管要求。

  3.反洗钱。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八、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和指引》,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如确有需要,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可以协助理财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但必须制定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授权管理规则。

  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销售在境内不具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

  九、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一)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1.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2.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3.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2)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3)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2.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1)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2)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3)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4)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5)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3.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2)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3)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4.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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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存在前述第(二)项第1小项中所列各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9月20日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商业银行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因相关责任人严重疏忽,造成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发售银行高级管理层、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暂停该机构发售新的理财产品。

  第三节 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

  一、投资者教育概述

  (一)投资者教育概念

  银行个人理财的投资者教育,主要是指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客户开展的普及理财知识、宣传理财政策法规、揭示理财风险,并引导客户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二)投资者教育对象

  银行理财投资者教育对象是广大理财服务对象,包括银行个人理财客户以及潜在银行个人理财客户。

  (三)投资者教育实施主体

  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普惠全社会的活动,其实施主体不应仅是商业银行,还应包括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甚至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参与。商业银行是投资者教育的最主要的实施主体,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投资者教育中发挥着行业组织的协调引导作用,银监会一贯重视投资者教育,对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方向和重点提出指导性原则和意见。

  二、投资者教育功能

  1.投资者教育可以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提高客户素质,增强客户的风险意识。

  (1)投资者教育有利于提升客户对创新产品的认知能力。

  (2)投资者教育有利于增强客户的信心。

  (3)投资者教育有利于增强客户自我保护能力。

  2.投资者教育可以有效减少银行的客户投诉和纠纷,降低银行声誉风险,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3.投资者教育可以规范理财市场主体行为,提高金融市场有效性。维护金融稳定。

  三、投资者教育内容

  1.普及理财基础知识。商业银行应该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采用丰富多彩的方式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理财基础知识,提供客户理财经验交流平台。

  2.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商业银行应积极、主动宣传包括与理财业务相关的各类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就客户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3.揭示理财相关风险。揭示理财相关风险是银行投资者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揭示理财相关风险让客户了解和区分不同理财产品和理财方案的风险特征,尤其是让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理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

  4.介绍理财业务。银行的投资者教育应当包括个人理财相关的基础知识、风险收益特点、服务流程等内容。

  5.传递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6.接受客户咨询,处理客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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