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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中级保险》预习3(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0·2013-03-04 09:12:02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主体必须合格;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查看汇总:2013年经济师《中级保险》预习资料汇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投保和承保;

  实务上表现:

  投保-要约  表现为索取投保单,如实填写,认可费率和条款,交保险人。到达保险人生效;

  承保-承诺  表现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构成承诺;

  反复过程,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1. 保险合同成立:

  实践中的处理,阅读教材即可;

  2. 保险合同生效:

  主体必须合格;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

  4.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生效一般要求缴费;开始时间可以与合同相一致或者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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