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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登记规则及日记账、分类账的登记
会计账簿的登记规则:
第一、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二、账簿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记账凭证的“过账”栏内注明账簿页数或画对勾,避免重记、漏记。
第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一般应占格距的1/2。
第四、登记账簿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第五、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第六、在登记各种账簿时,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如发生隔页、跳行现象,应在空页、空行处用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栏目内注明“借”或“贷”字样,以示余额的方向;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教材中的结平符号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第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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