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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
1.人数:5―19人
2.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会议召集: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4.临时董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链接】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
5.出席: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
6.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7.会议记录: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3.增设关联关系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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