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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0·2013-02-26 10:17:2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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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六章第二节知识点复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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