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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章程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行使股东会职权的方式: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董事会:
(1)职工代表: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任期:不得超过3年。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5.经营管理机关: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6.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7.监事会:
(1)人数: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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