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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通知》

|0·2013-02-26 09:02:4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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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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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时,按《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10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核准程序另行发文明确。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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